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等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于用工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公共结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办理权限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潍坊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办理。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招用职工登记表》
企业到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本企业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立户的)就业管理科领取或自行下载规范打印《招用职工登记表》,单位或个人如实填写表格内容并在表上粘贴员工照片和“用工单位意见”栏中加盖单位公章。
2、就业登记手续备案
企业有关负责人携带需备案人员的有关资料到潍坊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本企业在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立户的)就业管理科进行就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同时将劳动者就业信息录入劳动“99 3”版信息系统,出具《招用职工证明信》,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招用职工登记表》及《招用职工证明信》归入个人档案。
四、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招用职工登记表》
2、企业出具的单位接收新职工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3、劳动者的身份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原件,劳动者的户口本、学历证书(与《招用职工登记表》中所填学历相应的)
5、职业资格等级证(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原件或复印件。
后附表:
1、《招用职工登记表》
2、企业接收新职工的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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