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专题(三)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长时间?材料不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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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鉴定时如果应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能否受理申请,有没有便民办法?
根据规定,申请人在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窗口会提交给申请人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诉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为受理申请的时限。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因申请人的原因,不能及时补正或不予补正申请材料的,延误鉴定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如果需要补正的材料是工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有关检查的影像材料,为了进一步便民,允许工伤职工在参加专家现场鉴定时随身携带,在鉴定时提交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收存。
如果不能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准时参加专家现场鉴定该怎么办,还会通知参加下一次的专家现场鉴定吗?
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当次鉴定终止。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但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要相应顺延。
职工发生工伤并取得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期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终止工伤职工当次的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工伤职工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后,多长时间可以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专门来鉴定受理窗口领取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至作出结论的时间来计算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是60天,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为了让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少跑一次腿”,我市会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采取邮寄的方式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申请人要求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窗口领取,也是可以的。
来源:潍坊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