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山东省财政预拨2015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71.9亿元,按照省政府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提高到85元的决定,支持市县落实提标政策。
据了解,我省此次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后,比国家规定水平高出15元,这是我省连续第4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预拨的71.9亿元资金是在年初省级预算安排30.04亿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又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
据统计,截至2015年2月底,全省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人数达1368万人,按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提高10元计算,各级政府年需增加财政支出16.4亿元,这项民生性增支主要通过财政增收、压减一般性支出或专项资金等来解决。
近日,省财政厅还下达900万元专项资金,对经各市推荐、省级考核认定的45个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予以奖补,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条件、归还贷款利息等,以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延伸阅读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山东省潍坊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交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交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交费,鼓励多交多得,个人年交费额不得超过最高交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有个人帐户的,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村、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 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个人不缴费的不予补贴,事后追补缴费的也不予补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此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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