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要求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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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社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劳务派遣用工禁超10%
据悉,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暂行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并未纳入《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将对此逐步加以妥善解决。“下一步,我们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福利待遇同工同酬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针对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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