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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碗米饭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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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因为身体不舒服,刘阿姨未能在饭堂就餐,就打包了两份米饭准备带到宿舍吃。在公司安保的例行检查时,保安发现刘阿姨所带的米饭并没有单位的《物品放行单》,认为属于擅自窃取公司财物,并将其解雇。


刘阿姨认为,她每月都有向公司交纳伙食费,只是当日生病未赶上公司晚餐时间吃饭,下班后拿2份米饭回家不属于偷窃。“公司仅仅因为财产价值不足1元的2份米饭就解雇我,明显处罚过重。”


因此,刘阿姨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刘阿姨当天生病的情况下,从公司打包两份米饭回去吃是合乎情理的,公司以此认定其构成盗窃公司财物并不适当,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雇,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1万元。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有利于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制定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也在情理之中。但是,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且要对员工尽到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处罚时,也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否则,依据所谓的内部规章处罚员工就很有可能涉嫌侵权。


时下,一些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时,随意性比较大,作出处罚决定也比较草率,不仅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也伤害了员工情感,这种做法要不得。企业要生存、要发展,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管理就不能太任性,应该尽量规范,至少要合情合理、依法行事。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企业将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最小化的有力工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只有合法有效并且可以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有力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否则,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


无论从用人单位的运作、发展和强大来看,还是从履行企业法定义务的角度说,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都有必要性。不是有一句话:“要想富先修路。”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得先立制建章。


一、企业规章制度的主要功能


(1)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二、法律背景下企业规章规定之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该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趋严格,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可能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所以,弄清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找出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的方法,是我们制定出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重要基础。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的法律风险包括:


1、规章制度因内容不合法或程序不到位,或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导致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


2、企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使企业失去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实,《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实体内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一些规章制度看似非常详尽严谨,却在内容和程序上与法相悖,这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规章制度制定主体不适格;内容不合法、不合理;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违反公序良俗;程序不合法等。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法律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只有经过平等协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劳动者这一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另外,在规章制度合理性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企业应合理确定员工行为严重与否,准确把握本企业违章和损失的“度”。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不仅实体内容要合法合理,还要注意程序要合法到位。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三、如何降低企业规章制度撰写中的法律风险


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相应的处理,劳动者对处理不服而引发。在此类案件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


第一,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规定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条件,即经过民主程序、内容合法、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可能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


第二,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我们可以先看这样两个案例:


(1)某企业规定,吸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大多数人可能会觉得吸烟就是普通的小错误,不至于解除劳动合同。倘若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职工,在单位车间的吸烟行为就是极其危险的,在规章制度中或合同中将吸烟的行为作为解除的条件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合理的;然而,如果是一家公司行政类的员工,那么,吸烟行为就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若企业将该行为作为解除条件,是存在很大不合理性的。


(2)还有一企业规定,拿单位一张纸就解除劳动合同。普通情况下,员工拿公司一张纸或许无足轻重,大家也不会在意,企业若是将拿纸行为规定为解除合同条件之一,也势必会招来很大反对。但这个厂家是印钞厂,而劳动者是印钞单位的一名员工,那么,这张纸就不再是一张普通的纸,当然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将其作为解除条件之一也是合理的,是可以被接受的。


通过上述两个实践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审视企业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时,还必须注意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回过头来再看我们今日的热点新闻,公司有权在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解雇员工,但解雇理由也不能太任性。公司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应该多一点人性化的考虑,把握好尺度。公司以此种牵强的理由解雇员工,会极大地损伤员工的积极性,影响公司的形象。


内容转载自公众号劳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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