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10月1日起,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平均费率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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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6月24日的会议,再次为企业减负,对社保“五险”中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生育保险费率做出下调。
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 .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 .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
而今年3月1日,失业保险费率也由之前规定的3%降至2%。
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费率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来确定的,同时还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来确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立若干个费率档次。如银行等为风险较小行业,医药制造业等为中等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等为风险较大行业,其工伤保险费率是由低到高的。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用、以及其他辅助器具费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分为一级至四级、五级至六级、七级至十级伤残,分别享受不同待遇。如七级至十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如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发586号令,对《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条目进行了修改,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按《工伤保险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正常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缴纳。此外,许多地方也在推进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上实现对职业人群的全覆盖。2014年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2亿人,达到20639万人;全年有198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