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有什么规定?产假期间应不应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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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假。
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即产假共计158天。
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发放问题,首先区分一个概念,所谓“工资”,即“工作薪资”,如果休假期间没有参加工作是没有“工资”的,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保障叫做“生育津贴”,类似补助的意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有女性员工咨询产假工资问题,“没有工资”事实上很好理解,因为你缴纳的五险中,生育保险是由单位全额承担的,其实就是为了维护女性员工的权益,单位给自己入的一份保险,从商业保险角度理解就容易了吧,平时单位承担这部分保险费,为的就是女员工生育时,单位省钱呀,不用再按照工资标准支付。
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期间必须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当然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员工产假期间不仅可以获得生育津贴,还可部分报销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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