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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来源:潍坊烽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热线:15153623745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1:30,13:30-17:00 阅读数:835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病职工医疗负担,切实增强职工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现就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不设个人首先自付比例。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4000元调减为18000元(不含),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45%调减为40%。

本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之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有效减轻患病群众医疗负担,切实增强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综合评估基金支撑能力和制度运行情况,现就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将乙类药品政策范围内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 20%调减为15%;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 20%的调减为15%。

  二、降低医用耗材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将医用耗材中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30%的调减为20%。医用耗材集采中选产品费用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需要个人首先自付。

  三、优化便捷市域内就医结算。参保群众可选择市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直接联网结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为∶高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65%,低档缴费的参保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0%、55%。

  四、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2000元调减为10000元。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自 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之规定自 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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