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少老人都知道,过去我们根本就没有身份证的。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条例》,是1985年9月6日公布并实行的。而我们的退休制度呢?是从建国初就开始的。
最初的退休制度,说实话大家都没有什么证据材料。毕竟经历了几十年的动乱事件,能到五六十岁退休的老人,很多都是无法证明其出生年月的。那怎么办?只能以职工档案记载的信息为准。如果职工档案中有多个出生年月,就以最早的档案材料记载为准,毕竟越早的越准确。
实际上建立身份证制度的时候,各地还是比较混乱的。出现了很多身份证信息采集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又没有证据材料,不了了之。比如说很多老人的出生年月,全部都是以农历记载;还有身份证出生日期明明公历是6月30日,但是登记人员却给落下了一个零。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1991年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退休制度逐渐转化为养老保险制度。过去的退休制度,退休费待遇都是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实际上退休职工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一员,由原单位负责进行管理。这样退休单位对于职工的约束还会更严格一些。
可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有各个统筹地区来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
1993年我国公布并实施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很多职工被进行安置在岗或者转业培训,也就是俗称的下岗。为了安抚一些老职工,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这就是内部退养。
但是内部退养仍然是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此,确实也有一些单位和地区再想办法让一些老职工早早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这样更稳定一些。
等到了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只要两者不一致,就以职工档案为主。
实际上,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陆续出现了一些不需职工档案就可以退休的情况。比如说灵活就业人员,绝大多数地区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养老金,只是依据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为准就可以了。因为,他们也没有形成职工档案,即使有关的审批表作为档案,也仅仅是部分材料而已,档案的所有主件都缺失。
未来会怎样呢?未来越来越多的情况会以出生证明为主。出生证明是1996年开始国家实行的一项制度。通过医院出生开始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贯穿一个公民的一生。我国实施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就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
目前来说,退休年龄认定通常会以职工档案记录为准,如因特殊情况导致身份证与档案记录不一致的,需要咨询当地退休办理业务部门,一般只有证明当时档案错误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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