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调整核定工作,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核定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17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 5297元/月。2017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高为15891元/月,最低为3179元/月,企业职工退休金计发基数为5297元/月。
(二)2017年度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5297 元/月,最低为3179元/月。工伤退出生产岗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月均工伤津贴申报,工伤津贴低于3179元/月的,按3179元/月确定。
二、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继续实行“据实申报,统一规范”的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均按本单位职工2016年度月均实得收入上报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进行统一调整,缴费基数低于3179元的调整为3179元,高于15891元的调整为15891元。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要求
(一)调差补退处理。鉴于我市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缴缴费模式,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立即安排参保企业及档案托管机构申报2017年7月-2018年6月的缴费基数,并对2017年4-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的要求,对本单位职工2017年度的缴费基数(即“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如实填写,按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市人社局将组织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参保单位填报内容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并填报《诚信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签字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逾期不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应缴数额。
(四)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不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按照潍人社[2015]24号文件规定,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应先按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申报;养老金调整后的,应在省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核定调整养老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申报,自调整养老金之月起补记。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自上报的次月起按新基数划入,此前的按原基数划入,不再补记。
(五)规范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缴费基数审核。用人单位整体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程序要求,应与用人单位同等对待,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六)各县市区应根据全市统一经办流程的要求,利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及其他社保业务,不得使用U盘传递数据,以确保数据安全准确,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社保经办能力。
四、市直参保单位申报有关事项
(一)市直2017年度社会保险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各参保单位可登陆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wf12333.cn/), 点击“最新通知”下“潍坊市直参保单位2017年度年报”,查阅年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办理确认手续。已开通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的企业单位,进入社保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管理→基数申报管理模块在线操作,按要求完成基数申报工作。
(二)市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 7月20日。年报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结束后,各参保单位务必于7月20日前按照指定时间携带以下材料到市社保服务大厅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否则视为未申报。
具体材料包括:(1)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和明细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2) 诚信申报承诺书;(3)经省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2017年4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证明(仅限养老保险在省社保局参加的上属企业);(4)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确保年报数据准确,2017年7月暂停办理人员增加调整业务。
2017年6月21日
附:诚信申报承诺书
诚信申报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已按国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全体在职职工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并愿意承担不如实申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代表(章) 用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备注: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只需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不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而参加其他险种的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职工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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